为调动和激发学校工会兼职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增强工会工作活力,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海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工发〔2023〕44号)精神,结合学校工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讲话精神,积极探索和创新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新方法、新途径、新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学校工会兼职干部履行职责、干好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增强工会工作活力,切实使工会组织真正成为广大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
二、补贴对象
学校在职在岗兼职的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各分工会委员和工会财务兼职人员。
三、补贴原则
(一)依法依规的原则。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中关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上级工会向基层兼职工会干部发放补贴”的规定执行。
(二)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补贴对象必须是胜任工会工作,认真履行工会岗位职责,工会作用发挥明显。
(三)适当补助的原则。根据工作量实际情况、工会经费承受能力等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
四、补贴标准和要求
(一)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分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作副主席)、工会财务负责人等,每月按120元/人发放;
(二)分工会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提案工作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各分工会委员、工会财务兼职人员等,每月按100元/人发放;
(三)工会兼职岗位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岗位,多重岗位者,按高岗位补助一个岗;
(四)请假、出差、外出培训半个月及以上,当月不发放;外出挂职(含乡村振兴)、脱产学习等,不享受补贴。
五、经费列支渠道及发放方法
(一)补贴经费。由学校工会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列支;
(二)发放方法。各分工会于每学期放假两周前(过期视为自动放弃)将本学期《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兼职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送到工会办公室(行政楼4-406),学校工会审核后,填写《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兼职岗位补贴发放表》(见附件2),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
六、发放时限
按学期发放,每月工作满10天~15天(含)发半个月补助,满15天以上发放一个月,寒假和暑假不发放。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兼职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琼贸职院工字〔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兼职岗位补贴申请表
2.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兼职岗位补贴发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