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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困难补助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工会   日期:2021-07-01 00:00:00  点击:  属于:下载专区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琼贸职院字〔2021〕162号

      
 

关于印发《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
困难补助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困难补助暂行规定(修订)》,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学院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6月30日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困难补助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学院对广大教职工的关爱,进一步规范学院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加强对困难补助经费的管理,帮助教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做到精准帮扶,促进学院和谐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申请困难补助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即已入会的工会会员)。
  第三条  困难补助经费在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申请学院行政补助。
  第四条  学院工会负责审定教职工困难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确保困难补助公开、公正、公平和合理有效。
  第二章 困难补助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分为一般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其中,一般困难补助包括生活困难补助、残疾子女补助、失独家庭补助、医疗补助、死亡补助等5种类型;特殊困难补助包括重大疾病补助、未成年子女抚慰金等2种类型。
  第六条  一般困难补助适用情形
  (一)生活困难补助及标准
  1.当年教职工本人因患病、伤残或丧失劳动力无法工作、配偶无业或下岗,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海南省海口市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当年一次补助0.6万元;
  2.当年教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海南省海口市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当年一次性补助0.6万元。
  (二)残疾子女补助及标准
  教职工育有未成年残疾子女符合下列情况,按当年一次性补助0.3万元。
  1.有残疾人证;
  2.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导致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
  (三)失独家庭补助及标准
  教职工失去独生子女,当年一次性补助2万元。
  (四)医疗补助及标准
     1.住院补助。教职工本人因病住院(不含生育住院,下同),并参加省工会医疗互助活动会员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时,发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0.1万元(含)以上的,凭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结算单、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本人身份证等资料交学院工会核实后,首先申报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待省工会医疗互助补助金下发后,凭以上资料原件可再次申请学院医疗补助金,学院工会会同后勤处医务人员核实,同意按个人自付医疗费减去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申请已报金额的余额给予50%的补助,每人每年补助上限不高于10万元;
  2.特殊门诊补助。教职工因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经当地医保部门批准,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照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达到0.1万元(含)以上的,凭医保定点医院门诊特殊收费票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结算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认定表等交学院工会,学院工会会同后勤处医务人员核实,统一给予5%门诊特殊病补助。依医嘱连续六个月内产生的特殊门诊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可为一次结算周期。
  (五)死亡补助。教职工去世,给予一次性慰问金0.5万元。
  第七条  特殊困难补助及标准
  (一)重大疾病补助及标准
  教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或特殊门诊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和学院医疗补助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当年累计在3万元(含3万)及以上,按其自付医疗费用以累进制计算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按整数计算。其标准如下:
  1. 3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部分10%;
  2. 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部分15%;
  3. 20万元以上部分20%。
  (二)未成年子女抚慰金及标准
  教职工去世,且育有未成年子女,不违反计划生育条件下,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可申请未成年子女抚慰金,按每孩当年一次性补助0.6万元。
  第八条  职工申请困难补助除医疗补助外其他各类困难补助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因违法、违规而产生各种费用的;
  (二)对本人或配偶、子女病情弄虚作假的;
  (三)对本人或家庭收入隐瞒、弄虚作假的;
  (四)经学院工会研究认为不予补助的;
  (五)因建房、购房、购车而造成生活困难者;
  (六)教职工家属去世,已由有关单位给予补助或经济赔偿的。
  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补助,已发放的补助款项追回;停止申请人在三年内申请教职工困难补助的资格。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根据困难的情形,分别填写《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一般困难补助申请表》《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申请表》和《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特殊困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3),经分工会审核后报学院工会,按照学院相关政策经审定后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所需资料
  教职工申请补助,除填写《申请表》外,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需提供教职工本人与配偶的近一年的工资明细;
  (二)申请残疾子女补助,需提供未成年残疾子女残疾人证、医保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
  (三)申请失独家庭补助,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其他独生子女证明材料、死亡证明;
  (四)申请重大疾病补助,需提供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结算单、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本人身份证;
  (五)申请未成年子女抚慰金,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养育情况相关说明;
  (六)学院工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其他问题的规定
  (一)各分工会对困难的教职工要做到“四清”:即家庭人口清,经济来源清,生活水平清,教职工抚养人口清。各分工会要建立困难教职工档案,掌握困难教职工信息,主动关心困难教职工,对困难教职工及时予以帮扶。
  (二)本规定所规定的当年、每年的计算时间为:1月1日~12月31日
  (三)申请医疗补助,申请时间与报销票据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不予补报;
  (四)申请医疗补助和重大疾病补助的,自付金额计算需减去海南省职工医疗互助金报销金额和学院各项补助金额后,再进行计算;
  (五)教职工因病住院,一年可发放不超过0.1万元慰问金。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7月10日印发的《关于印发<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琼贸职院字〔2020〕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一般困难补助申请表
  2.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申请表
  3.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特殊困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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